摘要
<正>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施行已十年多了,但对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押犯罪分子何时释放的问题,至今未能得到统一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人员对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理解不一:一些人认为,一审宣判后,就应当立即释放;另一部分人坚持,判决和裁定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笔者从多年监所检察体会,认为立即释放在押缓刑罪犯是适宜的,它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不需等同。其理由有:
出版日期
1991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