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大部分公安干警都能依照《条例》,依法公正地查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从而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公安干警在查处此类案件时,态度粗暴,方法简单,不能依法公正地处理此类案件,从而引起双方当事人反复申诉和起诉。公安机关在警力紧张,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往往因复议应诉而占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直接
出版日期
1993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