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多为轻微刑事案件,其中,突发、偶发的邻里或亲朋间的轻伤害案件又占有较大比重。这类轻微伤害案件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这样的后果:当犯罪嫌疑人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埋单”时,不但不能有效化解其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反而会因怨恨而不愿积极地赔偿,使得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加深,不利于社会和谐。对此,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从2007年起,率先在全市试用刑事和解案件办理方式,并形成了适用性强、易于管理的办案机制。
出版日期
2012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