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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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所有的视觉艺术创作中,书法是一个最特殊的所在,绘画、雕塑、建筑等当然也是先有行为再有结果,并且正因为行为的主导者是艺术家,于是结果自然就指向艺术作品。但通常而言,作品的完成是画家、雕塑家们的最终目的,行为只是一个“通道”,一种为达到目的所使用的手段。目的既有,手段完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青少年书法》 2003年10期
关键词 行为 价值评判
出版日期 2003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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