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坦白从宽”公信力丧失,在实践中容易成为侦查过程中的诱供手段。“坦白从宽”在量刑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坦白”只是酌定量刑情节、立法未承认沉默权却将坦白规定为义务等是“坦白从宽”公信力丧失的原因。坦白的成立包括被动归案和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所掌握的本人罪行或者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同种罪行”两个条件。坦白可以分为法定坦白和酌定坦白、予以从轻的坦白和予以减轻的坦白。在司法认定中还应当注意“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含义、坦白与犯罪中止的关系等问题。
出版日期
201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