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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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是一种法定的监护义务.其监护的时间和内容是特定的和有限的.学校对被监护人所负监护义务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当在校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只有在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未成年人的亲属监护人在大多数场合要负无过错责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1年1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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