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明确区分了therational(合理)和thereasonable(讲理),这个区分是理解罗尔斯整个正义理论尤其是其思想转变缘由的枢纽。而在其《学士论文》中,罗尔斯区分了thenatural(自然)和thepersonal(人格),进而恰当而清晰地定位了伦理学。在这种定位中,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人格关系,而且与神学、宗教不可分离。合理与讲理这对区分的内涵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得以展开,而对自然和人格的区分则进一步推进了对合理与讲理这对区分的理解,罗尔斯做出此种区分的原因也将得到呈现。
出版日期
2014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