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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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过于原则性,给法律适用带来一定困难。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没有规定专门的案由,导致目前立案案由差异较大的现状,应增加"食品安全责任纠纷"这一项新的案由,在食品惩罚性赔偿金诉讼中应对消费者的"生活消费"这一概念作扩大解释,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的范围,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应满足特定的责任主体、存在主观过错及实施不法行为这三个要件,损害后果并非消费者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构成要件,应在《食品安全法》中进一步完善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法学》 2015年2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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