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丰源水电开发股份合作公司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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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六安、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安徽丰源水电开发股份合作公司是由佛子岭、梅山、响洪甸水电站的康复机组等组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注册地在合肥市,对所属的机组实行统一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电力产品征税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徽丰源水电开发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丰源水电公司)生产销售和财务核算的特点,现就该公司有关纳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丰源水电公司所属康复机组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的增值税,在发电环节按每千度40元预征,由丰源水电公司按月进行结算。具体纳税办法是:康复机组按当月网电量和干度电量预征额计算发电环节应纳的增值税额,按月向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公司按当期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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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安徽税务》 1999年12期
出版日期 1999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