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严重破坏了刑事诉讼法所力图构建的证人出庭作证体系.而且理论界存在将此项规定误读为中国封建法上的“亲亲相隐”和西方“亲属拒证特权”.《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总结为中国法上的“亲属拒绝出庭权”,既阻碍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也剥夺了被告人的对质权,不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趋势.在厘清对《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误读的基础上,应当借鉴《刑事诉讼法》已确立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制度,采用授权性规定为主、例外性规定为辅的模式进行重构.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