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相继修订和充实了案例指导制度、以案释法制度和文书说理制度,但它们不是作为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辅助、配套制度而设置或运作的,而是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与司法解释制度并列的法律适用制度进行设置,以案释法制度、文书说理制度作为法治宣传、素质教育制度来运作,这是不准确的。就这三种制度中的刑事实体部分而言,应该将这三种制度与我国刑事检察官办案指导、交流制度一起,共同作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辅助制度、配套制度来构置,促使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全面、协调、健康运行。
出版日期
2018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