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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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关键词 司法实践
出版日期 2014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