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国内贸易中的提货单(以下简称内贸提货单)一直仅仅被视作一种提货的凭证,没有不可抗辩们,和可流通性,与国际贸易中的提单(以下简称外贸提单)同时具备提货、信用、流通三大功能的法律地位大相径庭。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内贸提货单买卖日益频繁,当事人任意抗辩造成了大量经济纠纷,法律的滞后使得这些纠纷难以及时得到解决。笔者认为,内贸提货单和外贸提单一样,属于商业活动中广义的票据范畴,应当赋予其与外贸提单一样的不可抗辩的物权凭证的法津地位。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内贸提货单当事人的行为,保护内贸提货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适应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并与国际贸易惯例接轨,否则,
出版日期
199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