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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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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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