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在我国现行《物权法》中,法人所有权并未取得与国有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同等的规范地位。这主要缘于对法人的非伦理,交易性人格功能的思维定势,妨碍了对其法社会学意义的认识。在历史与社会的维度上,通过法人所有权早已建立起社会财富的整体支配与个人支配间次第推进,跨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过渡权利体制。这也正是法人所有权在所有权社会化进程中的不可替代的“调停”功用,从而也是将其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及个人所权于物权法中平等对待的重要理由。
出版日期
2008年12月2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