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之“法”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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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法的为学之道(下篇)》中,我曾经指出:“对于所谓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理解,应当仅限于分则的规定,而不包括总则。”①这句话受到质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之“法”难道仅是指刑法分则而不包括刑法总则吗?②扩而言之,罪刑法定原则之“法”,到底是指刑法分则还是指刑法总则?关于这个问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家茶座》 2005年7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