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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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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4X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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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效婚姻通过司法或行政程序矛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无产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DOI
ojnlv5nmdr/501113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淮法治》
2007年04X期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
利害关系人
婚姻当事人
行政程序
无效婚姻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
出版日期
2007年01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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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江淮法治
2007年04X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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