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必须也只能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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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长期民族心理和传统文化的积淀,国民有着比较强烈的青天意识和政府万能意识,对政府首长和行政权力过分依赖。加上仲裁、诉讼等权利救济方式的门槛较高,信访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的一个重要方式。信访是一种制度,更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下,信访体现出党和政府紧密与群众相联系的路线方针.渗透着浓厚的来自于法律本身的人文关怀,是对人民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重要补充。但在信访实际工作中,少数信访人抱着“法不责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态,非法集访、无理缠访、串访、闹访。损害了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对社会公共秩序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作者 胡健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民主》 2007年3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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