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节不应提倡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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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来,检察机关在落实中央提出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一些单位在审查起诉环节开始进行刑事和解的改革试点,用促成被告人与受害人和解的方式对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作非司法化处理。不可否认,进行刑事和解试点的用意是好的,但从理论和实际两方面分析比较,笔者认为,检察环节推行刑事和解缺乏法理依据,实践中也是弊多利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律与监督》 2007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7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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