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范某自2007年1月在某公司打工,月工资为1000元,该公司一直未与范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年5月1目,范某打算离开公司,向公司索要从去年12月至今年4月被拖欠的工资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双倍支付。请问,范某的要求合理吗?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劳动合同法》从今年1月1日生效,范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点应是今年1月1日起到4月30日止共计4个月。
出版日期
2008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