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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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省水利厅,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省政府转来你厅《关于将水利工程水费明确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请示》(皖水财(2008)356号1悉。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安徽水利财会》 2009年1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