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层司法机关对轻伤案件的处理目前普遍实行“从宽”政策,但片面强调一宽到底,甚至无原则地放弃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实质性处断,有悖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设立的初衷,并且可能造成受害人创伤难以抚平、私力救济需求旺盛和社会治安隐患增加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司法机关在轻伤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实现轻伤案件与轻微伤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协调,对轻伤案件首先着眼于从宽处理,切实做到尺度松紧有别,将致人轻微伤纳入轻伤案件被告人的“前科”范畴作为从严惩处的依据。
出版日期
2009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