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减价是当事人一项选择性的救济权利,并且减价同时应该被理解为包括涨价在内。减价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持合同的风险均衡,持续当事人的风险分配格局,激励或促进效率的履行和资源的效率配置。为此减价计算中的比例关系应是:履行时履行地不符合约定的履行与符合约定的履行的市场价格之比。减价的构成条件就是履行不符合约定且买方接受,实质就是买方接受了不符合约定的履行,所以此制度一般性地适用于各种违约救济,不限于特定类型的合同。由于存在减价与终止合同或主张赔偿的选择,减价出现的几率并不高。另外,减价不以修理、更换或重做等救济用尽为原则。
出版日期
2010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