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组织是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地域差异显著,相关立法对其经济职能特别是土地职能的规定存在着刻意模糊之处。实践中应当正视村民自治组织土地职能在一定时间内存在必要性,并通过做实土地所有权主体等方式完善村民自治组织土地职能。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1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