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将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直接合二为一集中赋予公诉人员,这种制度设计加剧了控辩双方的不平等,破坏了控辩式庭审的对等性原则,影响法官的中立性和独立裁判权。应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审判监督机构,对公诉人和审判人员的诉讼活动独立进行全面的监督。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