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商检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6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