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门是指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的集合与统称。第三部门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在国家公共权力与个人自治权利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点,使国家、社会、个人三者形成相互制约又相互依赖的良性互动。但在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出现了功能异化的倾向,丧失了独立性、自主性和客观中立性,同时,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也制约了它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通过完善相关立法,重构第三部门的组织机构,加强内部民主化,建立第三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良性互动机制来予以矫治。
时代法学
2011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