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保护正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上具有标杆意义,对金融危机的历史审视以及立法考察昭示着:做大市场与推动金融创新,绝不能消解金融监管的基础价值,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思想不仅应该明确体现在金融监管目标中,还需要设置为达到目标的适当监管机构。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我们需要考量本国现实条件,要在金融立法和监管中培植金融消费者保护思想,并体现为具体的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以央行"牵头监管"模式为主的多层次金融消费者保护性机构。
学习与实践
2012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