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界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标准的研究,多围绕"营利性"因素展开。但民办学校的营利性与公共性并非简单的此消彼长关系。分类管理政策既要考虑民办学校的营利性,也需顾及民办学校的公共性。民办学校应享有的政策,不应仅以营利程度作为划分依据。因此,有必要超越基于是否营利的既定划分,引入大陆法系公法和私法二分的框架,从民办学校在营利性和公法地位两个方面存有差异的实际出发,构建"营利性-公共性"双维度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标准,并据此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政策框架,促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教育学术月刊
2014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