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危机的爆发揭露了市场自发调解的缺陷,在不触及市场运营机制的前提下,对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进行法律规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之一,公司的出资行为、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体现了个人资产、公司资本、社会资本之间的融通,而完善公司立法可以确保实物资本与货币资本的融通机制更健全。
中国城市经济
2012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