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本身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术语,引入法学领域,正是我国司法人民属性的体现。从唯物史观看,群众的概念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在当代,群众工作主要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了解群众的意愿、集中群众的智慧、接受群众的监督、解决群众疾苦所进行的具体工作。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能否坚持把群众工作贯穿于检察工作始终,落实到执法办案全过程,事关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事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实现。
理论建设
2012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