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理念下新型行政行为的主要类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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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务型政府”理念指导下,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诸多行政行为,与传统的高权性行政行为存在巨大差异。这些新型行政行为冲击了传统行政法理论,也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从高屋建瓴的角度分析既有新型行政行为,可将其分为行政给付类、公私合作类、行政服务类和行政指导类四类行为。这四种行为的划分是对当下实践中行政主体纷繁复杂的多种行为的总结,也为服务型政府理念下新型行政行为的进一步类型化研究提供了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