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立法体制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体制,其立法规权源于宪法的直接授予,而且法规的通过往往既不需经立法机关的批准,也没有严格的民主表决程序,这就使行政立法的民主性和正当性存在问题。尤其是行政规章的制定权并没有明确的宪法依据。这与国家法制原则、民主制度原理、立法程序要求以及中国现代化发展目标均不相符。应该从理论和结构上提出调整体制模式,规制行政立法,将行政法规和规章合并作为行政机关的统一规范,改革行政机关立法审查程序,简减政府规章制定主体等改革方案,以期解决我国行政立法民主性不足、行政法规抽象空洞、规章制定失范等诸多问题,理顺我国行政立法关系,建立合理规范的行政立法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