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由于该修正案对该行为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特别是对于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如何界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也未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疑问很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对象仅指自然人的信息,不包括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信息,犯罪主体不应仅限于利用公权力采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窃取、收买、交换或以其它不正当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应结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