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制度做了重大修改,在辩护人职责、辩护人会见权、阅卷权等方面大大丰富了辩护权的内涵。但是,很多有关辩护权的法律条款规定比较模糊、抽象。为了防止律师辩护权有关条款内容被虚化或者异化,亟待相关的解释对其细化或者明确化。只有作出合理的解释,才有可能守护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关于辩护权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
政法论坛
2012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