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消费公开是国务院而非人大要求的结果,此现象所引发的问题核心是人大预算权,人大预算权是确保主权在民的国家权力。我国宪法与相关法律虽有关于人大预算权方面的条款。但由于没有关于预算通过后以法律的方式颁布、预算提交的时间、预算没有通过的后果之规定。以及《预算法》没有明确将政府的一切收入纳入预算、未规定预算公开制度等,致使人大预算权形同虚设。在“三公”消费公开方面无作为。要使人大预算权得到落实,必须完善宪法条款与尽快完成《预算法》的修订,实现人大预算监督从形式向实质的转变。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3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