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行为具有独立性,其在行为方式上体现的社会危害性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社会危害性有明显差异。因此,不宜将运输毒品和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规定在一个选择性罪名中。运输毒品行为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对运输毒品行为进行分类研究的必要性,这不仅符合量刑规范化的要求,而且也是刑法罪刑均衡的具体体现。
公安理论与实践: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