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孤立的一个词语商标到底是描述性的还是暗示性的,下判断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在商标的具体使用中,根据词语商标所发挥的作用,才能判断该词语商标的种类,而这也正是弗兰德利法官在判决书中所要阐释却被我们所忽视的。词语的含义与在特定语境下使用词语所指代的对象无关,无论是使用词语描述该来源商品的功能还是暗示该商品性能,词语的含义并没有发生改变。在坚持词语商标注册取得原则的前提下,应通过强化使用在判断商标显著性的作用,以克服注册取得原则可能产生的消极性。
政治与法律
2013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