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学界对结果加重犯既遂的研究涉及两个基本方面:一是结果加重犯有无既遂与未遂之分;二是结果加重犯的既遂标准是什么。在第一个问题上,学界有“全面否定说”与“区别否定说”的对立;在第二个问题上,则有“加重结果发生说”与“基本犯罪结果发生说”的对峙。实际上,“全面否定说”、“区别否定说”均应予以批判。“严重结果发生说”值得商榷。“基本犯罪结果发生说”则是合理可行的,应予倡导。
政治与法律
2013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