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解释活动垄断于特定国家机构而形成科层化、集权化体制;域外法治发达国家与地区的刑法解释则垄断于各级法官而具有分权制衡性的特点。集权化刑法解释体制不仅不能达成统一刑法适用之目的,反而暗含反法治的风险。集权化下适度分权的刑法解释机制是较为妥当与可行的路径选择。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3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