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和行动南自己支配,不受非法侵犯。这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活动、享受各种自南和权利的先决条件。如果人身自由没有保障,那就根本谈不上享有其他权利。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是法律上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南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公民与法治
2013年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