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浙江虐童案可知,家庭关系外的虐待行为同样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虐童案不能适用寻衅滋事罪,从处断上也不能适用虐待罪。婚姻家庭类犯罪应当脱离婚姻家庭关系这一刑法客体对其的束缚,顺应1997年《刑法》修改的潮流,将婚姻家庭类犯罪扩大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广义上的同类客体之中。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