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做好客运出租运营人员社会保险的接续工作,维护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运营的下列人员:(一)从事客运出租运营前无正式就业经历的;(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三)从事客运出租运营前中断享受失业保险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3年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