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创新规定,凸显其监督执行者、法律守护人和证据裁判官的诉讼地位。但是,由于新法对非法证据排除适用未作详尽措置,检察机关的证据监督操作依然陷入静态监督与动态监督、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配合协作与监督制约、证据证明力与证据能力四个方面的困境与迷思。鉴于此,结合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检察机关应从诉前环节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由单一制裁向合意、联动、参与监督转型的程序性建构,拓展预防和监控公安机关非法取证行为的能动角色。
梧州学院学报
2013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