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里斯的符号观的核心,是将符号过程视为介于一个“载体”和两个“它者”间的联系的行为:“符号载体”指涉“意指”;“符号载体”引起“解释项”.这个符号观的两个“它者”范围太小,不能涵括很多符号现象;“符号载体”和“解释项”间其实并不是简单的引起关系;“意指”和“解释项”也不可能同时存在于符号过程中.莫里斯的符号观,受皮尔斯三元关系符号论和行为主义心理学的不足所限,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符号与传媒
2014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