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允我说明:文题中加上“之二”两字,是因为2001年曾写过一篇同样的小文,收进了集子。这阵子究责“代笔”的事儿闹得很凶。有人剥丝抽茧非证他人文字之伪和人品之劣不可。笔者可不愿卷入此种是非。今日的我不能替昔目的我代笔,也是同理,所以“之二”两字非加不可。
新读写
2014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