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的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以及刑罚的执行,应限制单纯以侦查为目的的羁押措施。羁押是一种“必要的恶”,羁押措施的采取应以审查必要性为主,破除目前刑事司法实务中有罪羁押的错误理念。羁押必要不等于程序担保必要,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应在“确保国家追诉权益”和“保障被告人权”之间寻求平衡。在确定羁押条件时,应从危险性因子及司法文化因子两方面评估羁押审查机制。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