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中,风险规制成为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行政裁量权由此进一步扩张。对美国货运协会案的思考可揭示,美国公法上通过司法审查规范行政裁量权的两种传统进路,即“审查授权的可理解性”与“审查裁量的合理性”,在功能上可以相互替代,同时也并未排除他种可能;而这些可替代方案的有效性,从根本上取决于对复杂的当代风险规制活动是否具有符合实际的理解。
法学家
2014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