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定可以设立3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即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资所)、律师出资设立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作所)和律师出资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所).2000年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资所(除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依靠财政补贴的国资所以外)已经完成脱钩改制的工作,成为合作所或者合伙所.据悉,即将修订,初拟的草案只规定了合伙所和有限责任制所(与现在的合作所相类似)两种形式,没有规定律师个人可以开业.笔者认为,这是欠妥当的,我国应当允许律师个人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