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原准则在账务处理方面作了实质性修改,即债务人不再将偿付债务所付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损益,而直接确诊为资本公积。新准则对债务重组收益的这种会计处理,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避免关联方之间利用债务重组交易操纵利润,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但是,对债务人来说,无论采用哪种债务处理方式,只要偿付债务付出的代价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债务人就会因债务重组面最得一定的收益,而且这种收益是客观存在的。债务重组收益是由于债务人清偿债务付出的代价小于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产生的,从本质上说,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按现行税法规定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但新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直接全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不符合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